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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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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境外旅游目的地未获国家批准,旅游合同是否有效?

案情回放

暑假期间,李某想到美洲某国旅游,于是找到了一家组团去美洲的旅行社,并预交了旅游费用。因该国并非与我国有旅游协议的地区,因此旅行社要求李某通过该国大使馆的面试,否则无法取得签证。一星期后,旅行社已近与该国大使馆协调过了,只是让他走个形式而已。然而,李某面试后合格,被拒绝签证。李某找到旅行社,要求旅行社退回其预交的费用,旅行社认为,大使馆没有签证是因为李某有不良记录,而且旅行社为办理李某的出国手续也花了不少钱,所以要扣除办理护照和签证所需的费用。李某不服,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用并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专家点评

《旅行社条例》第25条规定:“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旅行社未经旅游局的批准而组织去美洲某国旅游,实属非法。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该旅行社应当返还旅游费用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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