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王某到某饭店就餐。该饭店餐厅地面铺有抛光砖。王某在就餐过程中前倾夹菜时,因抛光砖较光滑,且地面有油渍,所坐持子的前脚突然向后滑动,王某两脚随之翘起,人椅向后滑动两一尺多远,王某摔倒在地。医院诊断为:第五骸推骨折,软组织挫伤,建议全休,且休息期间需人护理。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于是王某起诉要求某饭店赔偿。
〔专家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顾客进入餐厅就餐,在其取得有偿服务时,有权要求餐厅提供的设施、用品符合安全要求,只要顾客无损伤自身故意,无他人侵害以及本人突发疾病等情况发生,应确定为是餐厅提供的服务设施用品未完全达到安全要求,因此,顾客身体受到损害,餐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王某在他人均未出现摔跌的情况下出现摔倒,应认为自身也有不当原因存在。因此,王某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