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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旅客不满意住宿条件要求退房,宾馆是否有权收取半价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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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03年8月28日,李某等一行4人下榻于某宾馆,住进了带中央空调的506 , 507号房间,计标准房价360元。住进去之后15分钟左右,李某4人没有感觉到空调效果,反而越来越热。于是,李某4人以没有空调为由要求退房。该宾馆以开门收半价为由,收了李某等4人的住宿费180元:对此李某于当日下午5时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派人去该宾馆调查,并与双方人员一同到506 , 507房间进行查看,发现有空调。另一房间一外地顾客也证实从下午1点到5点多钟一直有冷气。李某则称:“现在开空调是事实,但空调至少有质量问题,当时15分钟内确实没有空调也是事实。”于是李某一行4人诉至法院。;

〔专家点评〕

李某等人退房的理由是没有空调,或空调有质量问题。但经消费者协会与双方共同现场查看,证实是有空调,且空调没有质量问题,李某等人提出的当时15分钟内没有空调的其他可能性也无法拿出证据。因此经营者对消费者不构成欺诈行为。同时,

消费者协会针对李某等人提出的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有没有依据这一问题进行调查,经过询问物价部门,证实宾馆开门就收半价,既没有依据,也没有惯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李某等人有权向本案酒店请求退还收取的半价房费。

0+n-HT8 �5 ��体'; "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四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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