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力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