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是指他人实施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行为而引起的纠纷。
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
侵犯生命权的法律后果有特殊性:
第一,被侵权人不再是侵权请求权的主体。被侵权人死亡后,权利能力消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此时应当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对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第二,生命虽然是法律保护的最高利益,但是生命丧失本身并不能获得赔偿,所谓的死亡赔偿金,并非对“命价”的赔偿,而是对财产损害的赔偿。
关于生命权,通说认为,它是以民事主体的生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是一种人格权。在生命权的内容问题上,有人认为其由自卫权和请求权两项构成,有人则认为还包括生命支配权。
健康是指维持人体生命活动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功能的完善发挥以及心理状态的良好状态。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机体生理机能正常运作和功能完善发挥,维护人体生命活动的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以及心理健康。例如,餐馆给顾客食用不卫生的食品,导致顾客患病:又如,通过某种行为使得受害人处于恐惧、惊吓等不健康状态。
身体权指的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完整并能自由支配其身体各个组成部分的权利。身体权的客体是公民的身体,身体权最重要的就是保持其身体的完整性、完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