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借款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金融机构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贷款合同主体中的贷款人为金融机构,借款人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金融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合同就成立。
二、贷款的形式
贷款有多种形式,通常可分为“抵押贷款”和“信用贷款”。
1. 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在借款时,银行要求其提供一定的抵押物作为贷款的担保,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用处置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可以减少银行贷款的风险,借款人也能以比信用贷款较低的利息获得贷款,因此是一种运用较为广泛的贷款方式。
2. 信用贷款及其变通形式——小额联保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仅凭借款人的信用对其进行贷款,信用贷款一般无须借款人提供用于担保的抵押物或质物。由于信用贷款风险较大,所以贷款利率较高,有的还附加某些条件。为了保证信用贷款的安全,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小额联保贷款:为了应对信用贷款的高风险,部分商业银行采用了对信用贷款的变通形式,就是将三个小额贷款(一般指额度在10万元以内的贷款)的借款人组成联保小组,当其中一人借款时,其他二人就作为其连带责任保证人。以此类推,三人互为借款人和保证人。这种形式的贷款,表面上看每个借款人都有两个保证人,但是由于保证人本身也是借款人,所以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信用贷款。只不过每个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一般信用贷款的借款人的责任更重罢了。
三、商业银行产生贷款风险,导致合同纠纷的因素
1.商业银行从事贷款业务的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人员对贷款的审查监督工作有漏洞或者故意发放人情贷款;
2.借款人经营不善或者信誉较差,不按借款合同归还贷款;
3.一些机构强令银行贷款;
4.外部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或者动荡,导致贷款收益降低或者根本无法收回贷款。
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的特点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绝大多数是金融机构,借款人起诉的情况比较少见。原因是现在金融机构在处理贷款业务时程序都比较规范,金融机构本身违约的情况较少,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大多数是因借款人违约而提起的。
2. 该类诉讼在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以简易程序审理;如果标的不大,银行还可以申请法院速裁,以加快审理速度。
3. 因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还贷而由金融机构提起的诉讼,被告一般不会提出抗辩,故在一审判决后也不会提起上诉,判决在一审即能生效而进入执行程序。难点在于执行。
4. 银行提起诉讼后,若借款人作为被告提出抗辩的,往往是对担保合同、或用于担保的抵押物发生争议。其应对措施因不同的案件而异,主要应根据事实和《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