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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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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5-05-04
【审批日期】 2015-05-04
【修改会员】 18805787677
【修改原因】 错别字

随着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量逐年增多,而对一般人而言房屋交易价值额较大,相关纠纷的处理具有自己的特色。《规定》此次修改,将房屋买卖从原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单列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并且将其中涉及商品房买卖的合同纠纷都作为第四级案由。而伴随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加大、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经济适用房、农村房屋的买卖也逐年增多,《规定》增加了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纠纷同作为第四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以及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都可使用本案由;而签汀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未签汀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囚此而发生纠纷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的案由。另,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属于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此处已将其作为独立的第四级案由,就不应适用一般的委托合同纠纷的案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虽然属于合同纠纷,但合同标的属于不动产,故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若当事人签订了商品房预约合同后,最终并未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因此产生纠纷的,不能使用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由,而是适用本案由的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由这一四级案由。与此同理的有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产生的纠纷,因其是一种特殊的委托代理合同,适用商品房委托代理合同纠纷这一四级案由,不适用一般的委托代理合同纠纷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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