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八部分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十三、与破产有关的纠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管辖(历史版本)
管辖(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09-09
【审批日期】 2013-09-09
【修改会员】
【修改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