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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历史版本)
管辖(历史版本)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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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09-09
【审批日期】
2013-09-09
【修改会员】
【修改原因】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均涉及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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