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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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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09-09
【审批日期】 201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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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原因】
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责任,是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在企业进人破产程序前的个人侵权行为结果,其中要求债务人有关人员承担企业破产民事责任的纠纷和要求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公司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纠纷,性质上属于公司诉讼中有关企业高管人员违反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纠纷,但基于建立完善的破产责任制度考虑,特别将上述两种情形纳人破产程序中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案由的适用范围,以充分保护债杖人利益并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此外,要求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造成损害赔偿贵任纠纷,是基于破产法上的无效制度和撤销权制度而设立,属于典型的破产法上的民事责任。此类行为虽然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共同清偿利益,但仍然表现为债务人整体责任财产以及财产性权利的减少,故将其纳人损害债务人利益赔偿纠纷的案由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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