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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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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09-09
【审批日期】 2013-09-09
【修改会员】
【修改原因】
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在我国日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支付,与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无关,因此在理论上,管理人责任纠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适用条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该批复就案件管辖的司法政策精神可以沿用,即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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