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六部分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十七、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0-28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修改原因】 错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  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一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  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竹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特别注意区分劳动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的不同,具体参见本书案由122“劳务合同纠纷”部分。

    ◆对于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等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