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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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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12
【审批日期】 2013-11-1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dfd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劳动合同纠纷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着隶属关系,劳动者需服从用人单位的的管理和安排,用人单位需履行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义务。而劳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是法人、组织、公民,双方当事人之间没有上下等级关系,各自独立、地位平等,雇佣方也不需履行上述用人单位需履行地义务。

   ◆对于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的给付数额和给付时间仁存在争议的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应适川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具体适用可参见本书案  由18.抚养纠纷中“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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