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无因管理属于事实行为,因此并不像民事法律行为那样要求行为人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所以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可以适用无因管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