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 11号)第2条的规定,申请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该管辖原则适用于本二级案由“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下的所有案件,下文不赘。
在实践中,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利害关系人单独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根据特别民事诉讼程序审理;另一种是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对其行为予以确认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处理,先做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原诉讼中止。诉讼中人民法院对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判决与原诉是两个不同的诉,分属于不同的民事案件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