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民事案由第十部分 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三十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申请宣告公民恢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公司东莞市

《民法通则》(198?年t月1日起施行2009年5月27日修正)

  第十九条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条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