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巾清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产无主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L{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 22号1992年7月14日起施行)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