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