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的规定,盛情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案件,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单独申请“认可”,而没有“执行”内容的民事判决,可以确定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民事判决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