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确认股东资格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的不同,参见“227.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中的相关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