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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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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2
【审批日期】 2013-11-22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阿发书法网

◆因公司设立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公司住所地是指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公司办事机构不明确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发起人责任纠纷的不同。发起人责任纠纷主要是规范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承担问题,而公司设立纠纷主要规范的是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与设立中公司、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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