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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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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5
【审批日期】 2013-11-25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松岛枫提供商通风

◆因上市公司收购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井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由主要针对收购者与被收购者之间发生的纠纷,收购者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者取得控制权。对于收购者之间的纠纷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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