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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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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5
【审批日期】 2013-11-25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fjhfgf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由于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的诉讼系针对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故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尤其要注意区分其与破产撤销权纠纷的区别。本案山仅适用于破产申清受理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纠纷,其所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2条;而破产撤销权纠纷适用于行使一般破产撤销权所引发的纠纷,其所依据的是《企业破产法》第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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