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竹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