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系有关债务人的纠纷,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的规定,应由受理债务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和追收非正常收人纠纷的不同。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追收抽逃出资纠纷和追收非正常收入纠纷的对象为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而对外追收债权纠纷的对象为破产企业的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