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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本案由需要注意的问题(历史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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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日期】 2013-11-25
【审批日期】 2013-11-25
【修改会员】 minghu
【修改原因】 额范文芳

◆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并结合《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综合考虑确定管辖法院。

   ◆本案由针对的是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对于第三人的仗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不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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