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刑法罪名第九章 渎职罪>>环境监管失职罪>>>>本罪的处罚(历史版本)
本罪的处罚(历史版本)
【字体:
【修改日期】 2014-01-17
【审批日期】 2014-01-17
【修改会员】 lvhuaxing
【修改原因】 nr

《刑法》有关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条文规定:第四百零八条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