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否属拆迁遗留问题
[简要案情]
1998年10月14日,叙永县原建设委员会向叙永县头塘完全小学校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次日发出拆迁公告,朱某的自有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内,因诸多原因,经延长拆迁期限,后拆迁人未完成拆迁。2001年,头塘完全小学将此拆迁项目转让给泸州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同年6月6日,叙永县原建设委员会向该公司颁发《拆迁许可证》,次日作出拆迁公告,后经两次批准,延长过渡期至2002年6月30日,其间,拆迁人与被拆迁人 朱某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行政裁决。2003年4月15日,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以朱某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对双方的房屋补偿安置问题作出裁判。
[分歧意见]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此案属于拆迁遗留问题, 适用1991年6月1日起国务院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老《条例》)不应适用200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理由是法不溯及既往,在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均不具有溯及力。本案的拆迁行为源于1998年,拆迁纠纷也源自1998年,拆迁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领取拆迁许可证,协商并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拆迁等等。不能将这一系列行为分割开来。自领取拆迁许可证开始,就成立了一个拆迁行为,以后进行的其他行为都是这个拆迁行为的连续。因此,只有在2001年11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才适用新《条例》,如果在此期间前领取拆迁许可证,即使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未签订协议,未完善拆迁等行为发生在此日期以后,也应该适用老《条例》。正鉴于此,新《条例》专门规定本条例不适用拆迁遗留问题。
第二种意见:此案不属拆迁遗留问题,而是拆迁项目遗留下来的拆迁问题,应适用新《条例》。理由是:本案的拆迁源于1998年,但时至2003年,并未有任何实质性的拆迁行为发生,房屋仍然是被拆迁人在管理和使用,既然没有发生拆迁的法律事实,当然不属拆迁遗留问题,不应适用老《条例》。
[法律分析]
法的一般原则是法不溯及既往。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由此可看出,新《条例》生效之日,就是老《条例》废止之时。从2001年11月1日起,以后的拆迁行为,都应适用新《条例》的相关规定。而2001年11月1日以前的拆迁行为,包括遗留的拆迁问题,均按老《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新《条例》并无溯及力。
二、本案不属拆迁遗留的问题,而是项目遗留的拆迁问题,二者不能混同。
拆迁遗留问题应当是如此解释:即已实际发生了拆迁行为,而围绕该拆迁行为引发的安置、补偿等事宜尚未解决或尚未解决完毕。而项目遗留的拆迁问题应当指项目业已批准,但具体的拆迁行为尚未实施,未对被拆迁人造成损害,房屋仍由被拆迁人管理、使用、收益。本案原告虽在新条例施行以前获取了《拆迁许可证》,但与本案被告之间未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行政机关也未作出行政裁决,双方并未发生拆迁的事实,房屋仍然由被告管理、使用,换言之,原、被告双方仅就拆迁的意向进行了协商,但始终没有达成协议,没有进行拆迁,即尚未发生房屋被拆除的法律关系,不属拆迁遗留问题,如同青年男女在恋爱中,有结婚的意向,但最终因多种原因没有结婚,双方关系不适用婚姻法一样。
三、适用法的公平性。
法的修订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不断完善、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过程,新法的实施即是宣告旧法的废止,新旧交替的时候,就会涉及法的适用。本案诉争之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从1998年至今近6年,在变化日新月异的今天,完全可用不可同日而语来形容,其间,该房一直由被拆迁人在正常的管理、使用、收益,如果把现在才将要进行的拆迁与1998年的《拆迁许可证》、《公告》等联系起来,适用老《条例》,势必造成法的适用上的不公平,且也与法理不符。强调一点,此房现在仍未拆迁。
综上所述,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