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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养殖场能否算改变土地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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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永红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4-1-1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办养殖场能否算改变土地用途

  [案情]

  1999年3月,经过口头协商,某县农民陈某承包了本村的土地 。该地原系果园地,该村将果树砍后把土地承包给了陈某,陈某遂在该地垒起围墙,并在围墙内建成大、小两座鸡舍,分别为灰、砂、砖、瓦、预制板结构。某县土地局经调查后认为,陈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农用土地上建房。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陈某限期拆除在该块土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并对陈某罚款2831.8元。陈某不服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

  一审法院维持了土地管理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陈某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承包本村土地建鸡舍养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土地局认定的陈某所建鸡舍为永久性建筑,鸡舍占地属建设用地的理由不充足,所以对陈某作出的处罚决定是错误的,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某县土地局对陈某进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判决,撤销某县土地局作出的对陈某的行政处罚决定。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去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集体所有制的土地,可以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因此,畜牧养殖业用土属于农业用地,不得作为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处理。本案上诉人陈某承包的这片果园地已长时间闲置,属生产能力差,生产条件低的一般耕地,在这种情况下,将此地转为畜禽饲养地,应该说是充分利用了土地。另外,目前农村的经济条件普遍好了起来,一些临时性建筑也用了较好的建筑材料,本案中陈某的鸡舍构造简单,建筑层面较低,也易于拆除,所以应属临时建筑。被上诉讼人某县土地局认为陈某建造是永久性建筑,改变了土地用途,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然是不对的。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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