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法院能否裁定准许撤诉
案情:
原告唐近霞,女,生于1955年3月25日,汉族,四川省A县人,居民,住四川省A县嘉明镇洗脚溪街。
被告王树根,男,现年48岁,汉族,四川省B县人,住B县符汶兴达经营部。
原告唐近霞的私车挂靠于A县某粮食有限公司。1998年2月原告私车在四川省C县与被告王树根的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为被告垫付了医疗费22000元。被告于1998年在A县诉讼某粮食有限公司获得全部赔款,但拒不给付原告为其垫付的医疗费22000元。原告始于2003年12月22日诉至A县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垫付的医疗费22000元。A县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被告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即12月25日向A县法院提出了书面管辖权异议,要求B县人民法院审理。12月29日原告向A县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争议:
就A县法院是否有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县法院有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理由是:原告向A县法院起诉时,A县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原告再向其提出撤诉申请,同样有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其次,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目的是改变管辖法院,使其审判对自已有利,但原告撤诉将导致诉讼终结,因此终结诉讼比改变管辖对已更为有利;第三,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都在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后,原告申请撤诉的,均由原受理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因此,A县法院有权对本案裁定准许撤诉。
另一种意见认为,A县法院无权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其理由如下: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法条规定了我国的管辖权异议制度。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其目的在于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为了阻却该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将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对已有利的人民法院审理。
其次、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如果异议成立,将案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若异议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异议。
第三、在法院审查管辖异议期间,原受案法院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处于待定状态。经法院审查管辖异议后,认为其管辖异议不成立的,在法院作出驳回异议,且当事人均不提出上诉的情况下,法院才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才能对该案进行审理,才有权作出裁定,是否准许撤诉;若管辖异议成立,则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人民法院审理,在双方当事人均不上诉的情况下,受移送法院即对该案享有管辖权,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则由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裁定。因此,在法院在审查管辖异议期间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处于待定状态,要以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为前提。
本案同样如此,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后,在A县法院审查异议期间,A县法院对该案件是否有管辖权仍处于待定状态,要以A县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后才能确定是否享有管辖权,才能依法作出裁定是否准许撤诉。就本案而言,因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系侵权损害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理应由被告所在地的B县或侵权行为地的C县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A县法院在审查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后,应将案件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B县或C县法院审理,然后才由B县或C县法院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因此,在A县法院审查管辖权异议期间无权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诉。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