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拒违法执行是否构成妨害公务
案情: 2003年4月6日,某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队长张某带领稽查人员6人驾驶具有烟草专卖稽查标识的面包车到“月月”商行,由队长张某出示检查证件后,对“月月”商行进行烟草专项检查。稽查人员未出具搜查证先后在“月月”商行店主阿刘店内、卧室床铺下和雨蓬内检查出准备销售的无本市烟草防伪标识的香烟40余条。 当稽查人员将烟搬出放于柜台上,准备开具扣押清单和违法告示书时,店主阿刘及其妻要求检查人员不要将烟全部扣走,检查人员留给阿刘2条,阿刘认为少了便将摆在柜台上的烟往店外扔,当检查人员制止阿刘的行为时,阿刘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阿刘用脚踢检查人员,3名检查人员便将阿刘按倒在地,其他检查人员将阿刘扔在店外的香烟往稽查车上捡。这时,阿刘之妻以检查人员未开具扣押清单就将烟扣走为由,到稽查车上与检查人员发生拉扯,拉扯中稽查车车门将阿刘之妻手指卡伤,阿刘之妻手指受伤后,全身抽畜并倒在地上。阿刘见状跑到屋内,拿了一把手菜刀插在腰后,再次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邻居见状夺走了菜刀。阿刘要求检查人员用稽查车将其妻送往医院治疗,检查人员未同意,阿刘气愤之极,随手拣起砖头砸坏了稽查车的玻璃和雨刮器,并打了司机的脸部一拳。 此时,围观群众开始起哄闹事,队长张某见事态扩大,即向主管领导进行电话汇报,烟草专卖局副局长闻讯后赶到现场进行劝阻。阿刘揪住副局长质问时,部分亲友及围观群众对副局长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副局长及3名检查人员均为轻微伤。直到110巡警赶到,强制性的帮助烟草稽查人员离开现场,并将阿刘之妻送往医院治疗,才将事态平息。 对于本案的处理,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月月”商行进行烟草专卖检查,是有法律依据的。检查中,出示了检查证,程序是合法的。检查出41条无有效防伪标识的香烟,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卷烟市场管理的通告》第5条的规定,应予全部没收。在准备开除扣押清单时,店主阿刘将香烟扔出店外,并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殴打、砸坏车辆,其行为妨碍了国家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碍公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对《湖北省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