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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公安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字体:
【作者】 隋福田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3-10-2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本案公安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2003年3月18日,抚顺的一辆挂有“危险品”标志的油槽车在往丹东方向送油时,在途中不慎翻车,司机当场死亡,车上所运输的油品流入道边的河内及林蛙塘中,造成部分鱼及林蛙死亡。事故发生后,当地某县政府有关单位对此进行了调查处理,交警部门在车主没有赶到现场之前,及时雇用吊车等对油槽车进行了处置,发生事故处理费用三千多元。当抚顺的车主寇某赶到出事地点丹东某县时,在了解寇某一切运输手续齐全、合法后,交警部门要求其支付这三千多元费用,在遭到寇某拒绝后,该县公安部门先是在办公场所对其拘禁2天,然后又在两名警察的看守下在该县某宾馆对其实施了9天“监视居住”,期间不断催促寇某与家人联系取钱,否则将一直不解除监视居住,直到寇某的家人将钱送来后,才恢复了寇某的人身自由。

  寇某认为该县公安局的作法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以其非法拘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期间,该县公安局提出书面答辩状,并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监视居住决定书等程序性司法文书复印件一套。称该翻车事件发生后,油品外泄,造成河里的水生物大量死亡,给当地养殖户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恐慌,该局对此案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以寇某涉嫌非法运输剧毒物品犯罪,对其采取了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并无不当之处,如寇某有异议,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按刑事赔偿程序处理,不应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据此,没开庭审理,以该局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寇某的起诉。

  评析:

  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定值得商摧,该案应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某县公安局的行为实质是以刑事侦查为名,滥用职权实施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理由如下:

  认定本案公安机关实施的行为是具行政行为还是刑事侦查行为,第一要看本案中到底是否发生了犯罪事实,寇某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寇某实施刑事侦查行为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律规定的刑事侦查的目的。本案中某县公安机关以寇某的行为涉嫌非法运输剧毒物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7条,立案侦查。而《刑法》中根本就没有非法运输剧毒物品罪这种犯罪,与其贴边的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但该罪要求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本案中却根本不存在犯意;且携带与运输有本质的区别,何况寇某运输手续合法、齐全。而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7条的规定,寇某的行为应是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犯罪,而不是该公安机关立案的所谓“涉嫌非法运输剧毒物品犯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要求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品中,违反相关管理规定,过失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该罪。本案中运输油品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运输管理规定,油槽车翻车是交通肇事还是意外事件,油品外泄是否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都没有予以认定,显然其立案侦查是缺乏事实根据的。

  第二,要看本案中该县公安机关实施的“监视居住”这种行为的主观动机。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的目的是为了侦查犯罪、打击犯罪,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而本案中该公安机关对寇某实施“监视居住”的行为,实际是为了向其索要事故处理费用,根本不是为了要侦查其的“犯罪行为”,并且在其家人交了相关费用之后,立即解除了对其的变相拘禁行为,这显然与刑事侦查的目的相背而驰。

  因此,该县公安机关将自己的行为辩解为“刑事侦查行为”显然是一种托辞,其实质是借刑事侦查为名,实施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这种辩解显然是在打“擦边球”,以图规避法院对其行为的司法审查。

  并且,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某县公安局违反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要求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提供原件的规定,只向法院提供了司法文书的复印件。

  据此,笔者认为法院的裁定显然是不正确的,该案实质应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相似审判案例(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张保永诉丰县公安局、殷美起诉宁海县公安局以刑事侦查为名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诉讼案)。而且法院不开庭审理,就裁定驳回原告寇某的诉讼请求,显然也有些程序不当。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的规定,该案已经立案庭受理并移送行政庭审判,行政庭已按一审程序审理,送达了原告起诉状,被告也已经予以答辩,就应开庭审理,查明事实,如发现起诉不当的,再驳回诉讼请求。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文规定法庭在受理后可以不开庭裁定驳回起诉,因此,其这种做法显然欠妥。

  写此文章时,悉闻本案的原告寇某已经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法做出公正判决。

  (作者单位: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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