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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BS上怎么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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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本报实习记者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02-4-1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在BBS上怎么说话

  2001年6月3日18时39分,一篇题为《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的文章出现在赛龙网家园网业主委员会美丽园的电子公告(BBS)页面上。文中写道,“被李蝇骗去50元钱”,“开发商答应李蝇和王螈又免物业费又调大房子”,“看到李蝇在业主大会上的表演,笑死”、“与李蝇这样的小丑做邻居,臊死”……如此调侃的文字,惹恼了李楹和王原。

  原本作为小区的业主代表与开发商谈判,是想为大伙儿做点好事,谁知却被说成是“走狗”、“叛徒”,李楹和王原的心中很是愤懑和委屈。6月17日,两人来到了赛龙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地点进行交涉,却没想到在网站所在地发现了更多的侮辱性文字和另一篇文章,文中指责李楹出卖业主利益。面对李楹和王原的质疑,赛龙网立即对上述两篇文章进行了删除。

  可是噩梦并没有因为这次删除而告终。2001年7月13日,第三篇文章《业主代表(指李蝇)无权与公司签协议》再度出现在美丽园的电子公告上,它以前两篇文章描述的事实为基础进行法律分析,其中对“李蝇”的侮辱性文字以及描述签协议的内容使李楹再次陷入困境。

  2001年12月,李、王二人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李、王认为赛龙网公然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利用其网站支持与纵容对公民进行长期人身攻击和侮辱的侵权行为已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并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损害。故李、王要求赛龙网公司在其家园网美丽园业主委员会中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以及赔偿两人精神损失费各2万元。

  12月31日,赛龙网将《业》文删除,并删除涉及“李蝇”、“王螈”的所有文字。诉讼中,赛龙网公司辩称,其作为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完全遵守了国家有关规定,尽到了自己的义务,不应对上网用户发布的信息承担任何责任。

  2002年3月19日,这一起北京首例电子公告涉及名誉侵权案一审终结。法院认为上述三篇文章及相关文字使李楹、王原的人格权益受损,即确有损害事实发生,但赛龙网确实履行了其法定义务,行为无错,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官司暂告一段落,但由此而引发的网络虚拟空间名誉侵权的争论却是愈演愈烈了。

  焦点之一:如何认定侵权事实。在这一点上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做法给予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即如果虚拟空间中的一切行为都仅仅在虚拟情况下完成和传播,没有构成现实中具体公民、法人的名誉侵害,那么这种侮辱和诽谤也是虚拟的,但如果他人能够在现实中指认被侵权人,就构成名誉侵权无疑了。民法学家王利明认为,发生在虚拟空间的名誉侵权案的被侵权人如果是能被第三人知悉,就可以认为他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精神遭受损害,同时可能造成财产的损失;而且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侵权事实可能会在更大范围内以更快的速度传播。本案中,文章中的“李蝇”、“王螈”的文字与李楹、王原的名字仅一字之差,且发音相同,李楹、王原是居住在美丽园的业主,同时又曾与开发商协商解决涉及美丽园住房、物业纠纷问题,故足以使美丽园小区的业主、居民以及认识李楹、王原的人,在阅读时将“李蝇”、“王螈”定格为李楹、王原;而且文中相关词句具有侮辱性,导致两人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侵害事实成立。

  焦点之二:网站如何管理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既是系统服务提供者又是系统管理人,它以为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的途径和条件为义务,无法律依据不得随意拒绝发布或删除信息;同时它又有对于信息进行有效管理的义务,《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指出任何人不得发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面对网上铺天盖地的调侃文字,我们看到大都是含沙射影、暗有所指,而网站管理者如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如何能见得真切?然而这能成为网站逃避责任的理由吗?网络虚拟空间言论自由不等于侵权自由,网络更不是无法无天的地方。怎样辨别信息性质,避免侵权事件,我们的网站仍然是任重而道远,仅仅有一双慧眼是不够的。

  焦点之三:60日的保留期限是否合理。《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本案中,李楹、王原未在60日的法定期限内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而赛龙网以未知信息违法为由不负有保存有关记录的义务,导致网络用户相关资料灭失,这无疑对李、王二人追讨名誉权形成了巨大障碍。要网站永久保存浩如烟海的用户信息固然不大现实,可是时刻的谨慎和小心应该可以避免很多的麻烦与纠纷。赛龙网在删除《我在美丽园的36种死法》和《李楹就是这样做的》两篇文章时,既然已经认识到文章内容可能涉及侵权,为何不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在“立即删除”的同时,“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呢?李楹和王原如果能早点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幕后黑手”的相关信息,相信此刻的诉讼之路也不会走得如此艰难了。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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