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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看家” 挑战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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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电子监控摄像头在几年前还属于公众心目中的“高科技”,如今却被一些市民带入了 “寻常百姓家”。近年来,各地多有关于小区居民私自安装监控摄像头而引发纠纷的新闻报道。目前,市场上从事监控产品经销的商家数量众多,监控设备档次齐全,商家也都提供供货、设计、施工、维护一条龙服务。因此,个人安装摄像头已变得司空见惯。小小摄像头向个人隐私权提出了挑战,甚至成了一些邻里矛盾的“导火线”。

    案例一:自装摄像头防小偷 

4个摄像头近来将黄石市下陆区一居民小区搅得颇不安宁。一户不让拆,一户不让装,两户人家为此还诉上法庭。

    争议地是赤马山社区三楚教师楼,正对小区大门方向高悬着1个摄像头,此外,还有1个对着车库入口,2个对着围墙外。安装者汪亚庆说,该小区曾多次遭窃,自家住一楼,防盗窗也曾被撬开,自己价值近20万元的车就停在下面,很没安全感,所以于去年8月,不惜花费2万多元买了全套监控设备,在家门外安装了4个摄像头。

    汪亚庆认为,此举利于全体居民安全。可是,小区另一居民、70岁的退休教师赵教臣却强烈反对。他认为,汪亚庆私自安装的这些摄像头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在多次反对无效后,赵教臣将汪亚庆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汪亚庆拆除摄像头,并赔偿100元精神损失费。

    听说要开庭,小区内24户居民联名签字,表示支持汪亚庆,认为有了摄像头将增加安全感,甚至愿意出庭为汪亚庆作证。赤马山社区此后曾主持调解,但未能成功。随后法院主持调解亦失败。

    得知此事后,黄石市教育局政策法规科科长赵德安主动联系汪亚庆,表示愿意无偿为他作辩护人。他认为,汪亚庆的摄像头对准的是公共区域,并未对准居民房间内的私人空间,没有侵犯居民隐私,还有利于整栋楼居民的安全。且法律并未规定居民不能在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

    该案原定于2010年3月17日开庭,原被告双方都表示要将官司打到底。可原告在开庭前撤诉了。此后,原告赵教臣向记者承认,撤诉原因是“家里人都反对,有压力”。

    案例二:自装摄像头,监控楼上住户乱扔垃圾 

    南宁市竹塘路某小区一栋居民楼一楼住户对着楼上住户安装了摄像头。

  “安装摄像头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据该住户介绍,他们刚搬进小区时,后花园都是杂草,楼上的某些住户习惯从阳台上往楼下乱扔垃圾。后来他们清理了杂草,起了围墙,可楼上住户依然乱扔垃圾。

  该住户称,楼上住户经常往下扔垃圾,又没有人承认,他实在忍无可忍了,才用摄像头进行监控。“我们只想看看是谁在扔垃圾,有证据了也好讲话。”他说,但装了摄像头后,还没见有人往楼下乱扔过垃圾。

    部分私装摄像头引发的事件  

    北京的计先生为了防小偷,在自家门前安了个摄像头,同住一个院的邻居冯先生认为,计先生安装的摄像头侵犯了自家的隐私权,将计先生告到法院。2008年8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令计先生在3天内将该摄像头拆除。

  2008年10月,家住天通西苑的赵女士,因为自家门上的锁眼几次被人灌了胶水,就买来摄像头,安在家门口。10月25日,摄像头锁定了堵锁眼者。而根据录像,警方很快抓到了这个堵锁眼的人——该楼的房管员侯某。

   法官说法:

    1、自我保护私装摄像头,是否会侵犯他人隐私权?

    人是家居社会动物。隐私是人的社会面具后的私事,是人类自由和尊严的组成部分。隐私权是指公民私生活安宁、私信息不被非法侵扰,搜集、利用、披露的人格权利。包括公民私生活不被注视的隐名权和对私信息控制权、披露权。隐私权保护程度反映社会文明程度,是人的对世权、核心性人权和尊严底线。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俗称电子眼)的广泛应用,强化了管理部门维护公共安全秩序,侦破案件的能力,也增大了对隐私权的侵权风险,电子眼是双刃剑。公民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他人权利,为自我保护,未征得邻居同意私装电子眼,在电子眼长期全天候注视捕捉纪录下,强化对犯罪的威慑同时,邻居私秘点滴细节和行为交往将显山露水,不愿展露的隐私信息被他人掌握,混乱了人的社会面具、自我感觉和人际关系。私人没有装控电子眼对公共区域的监视权,构成对邻居隐私权的侵权。

    2、面对我国关于摄像头等监控设备的立法和管理现状,从哪些方面改进?

我国尚无相关国家法律,仅京、渝、粤、辽有地方法规。单位、个人装控电子眼有混乱趋势。境外立法从四方面保护、判断电子眼是否侵犯隐私权,建议我国借鉴。

    一是场所公开程度。高度公开场所:任何人自由出入的道路、广场、公园等,隐私公开程度高。中度公开场所:特定人出入的银行、商场、餐馆、机场、医院、文体场馆、教室、办公室、出租车、电梯间等,隐私公开程度低。高度私密场所:住宅、宿舍、旅馆客房、更衣室、诊室、浴室、卫生间等,隐私不公开。三类场对隐私权保护程度不同。

    二是装控主体。高度公开场所是交通、治安和其他管理部门。中度公开场所是管理部门、业主授权委托的单位。高度私密场所禁止装控,但国家安全、侦查部门依程序批准除外,否则如同非法入侵住宅、非法搜查。

    三是图像清晰程度。实况记录的高倍清晰图像,与面部识别系统联网,对侦破案件越有利,但对无关人隐私权侵权风险隐患越大,机场、银行、刑侦等查证身份需要面部清晰,交通、治安管理仅需辨别车型、牌号、衣着、形态。

    四是视频资料管理使用。规范公用监视必要性和视频资料公用目的正当性,防止公权力侵犯私权利。视频资料二人保管使用,严禁误用、滥用、向他人泄露、复制。除诉讼需要外保存期一年。

    3、如何看待私装摄像头这一现象?

    仅重庆规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建设公共视频系统”外,其他地方法规未规定,过于强调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忽视保护隐私权的平衡。“谁建设,谁出资,谁管理”的规定,将导致家家装电子眼,加剧以邻为壑的内外信任危机,建议立法禁止单位、个人擅自对公共区域装控电子眼。宅主对宅院内装控电子眼看是私事,仍能侵犯宅内他人隐私权。私设电子眼主要担忧盗抢问题,只能强化物业、保安监控解忧。

住宅小区、大杂院、旅馆走廊、电梯间等公共区域,接近高度私密场所,是公共场所侵权高发区。物业、保安机构,管理部门授权、业主委托,有维护公共安全的责任,又有保护业主生活安宁和隐私权的安全保障义务。建议立法和管理突出此立意。

    4、侵权责任法确立了隐私权,保护隐私权立法需在哪方面完善?

    电子眼功能有社会正负效应,乔装出行方能保护隐私权,是现代科技对人的尊严负面侵蚀的悲哀,既维护公共安全秩序,又预防对隐私权不当侵权,是双重价值目标。建议公民参与立法,在场所公开程度、装控主体、图像清晰程度、视频资料管理使用,及采集标识与告知义务、知情权与不安抗辩、不当图像删除、司法救济、电子眼销售市场监管等,完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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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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