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时度假是一种舶来品,它在国外已经有30几年的发展历史,甚至还被称作为房地产业与旅游业完美结合的“黄金产业”。但是,当分时度假漂洋过海来到我国,显现出来的却是“水土不服”的症状,购买分时度假产品的消费者与分时度假公司之间纠纷不断,且时常对簿公堂,让人不禁怀疑,分时度假在国内究竟是一种时髦的度假方式还是一个由度假公司设下的陷阱圈套?为此,法官专门收集了一些分时度假纠纷的典型案例,并逐一点评
案例1:度假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定金可退还
2008年12月,张某夫妇通过推介会与度假公司签订《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购买该公司在某国际公寓的20年度假权益,并支付定金5800元。度假公司声称,其拥有70多套公寓、3000多名会员,与世界上几百家加盟度假饭店形成联盟。后经了解,度假公司在某国际公寓仅有四、五套房屋。因担心度假公司没有履约能力,张某夫妇多次要求度假公司提供履行担保。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夫妇将度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度假公司否认其对张某夫妇进行误导,并提供了其位于某国际公寓的5套房屋产权证,以证明其具备履约能力,同时反诉要求张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3万余元。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双方解除合同,度假公司退还张某夫妇定金5800元。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本案中,张某夫妇与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虽然合法有效,但由于合同履行期限长达20年,对张某夫妇而言存在较大风险,故其要求度假公司提供履行担保属于正常合理之要求,度假公司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该项义务。但截止张某夫妇起诉时,双方签订合同已逾一年,度假公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内怠于履行该项义务,导致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因此,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退还定金。
案例2:度假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消费者可解约
2008年10月,刘某夫妇与度假公司签订《度假权益承购合同》,购买40年的度假权益,并支付费用38 00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刘某夫妇发现度假公司并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未依约向其寄送会员卡和酒店资料;度假公司经营地址变更后亦未按照合同约定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刘某夫妇向度假公司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合同,但度假公司置之不理。刘某夫妇最终将度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
度假公司否认其存在违约行为,要求刘某夫妇继续履行合同。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度假公司构成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酌情判决度假公司退还费用35 000元。
点评:
刘某夫妇与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度假公司在刘某夫妇付款后90个工作日内将会员证和会员资料寄出,否则退还已付款项。
本案中,刘某夫妇与度假公司签订的《度假权益承购合同》履行期限长达40年,极易引发纠纷,故刘某夫妇要求度假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无不妥。而度假公司未能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向刘某夫妇寄送了会员证和会员资料,以及通知刘某夫妇其经营地址变更,违反了合同约定,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故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但度假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全面违反合同约定,故法院酌情判决度假公司退还费用35 000元。
案例3:消费者主观臆断度假公司欺诈不构成解约事由
2007年8月,李某夫妇与度假公司签订《度假权益承购合同书》,购买20年的度假权益,并支付费用34 380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夫妇认为度假公司游说其签订合同的过程存在欺诈嫌疑,且合同内容与度假公司的宣传承诺相差甚远,李某夫妇致电度假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度假公司未能同意。李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费用。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夫妇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驳回了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点评: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李某夫妇仅仅是主观臆断度假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未能举证证明。且李某夫妇未能证明度假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故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此类案件中,若度假公司的确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
时髦变圈套?分时度假在国内变味的原因
分时度假作为国外的“黄金产业”为何在引进我国之后成了“过街老鼠”?究其原因,与我国国情以及东西方休闲度假观念差异不无关系。
首先,不法行为,扰乱市场。一些不法度假公司的诈骗行为,搅乱了分时度假的市场秩序。消费者受骗上当经媒体曝光后,人们会对包括正规分时度假公司在内的整个分时度假行业产生信任危机。消费者不信任,又使得分时度假市场难以做大做强,市场不大,就难以引起管理层的关注,管理层的不重视,又会造成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法律法规的漏洞,某种程度上助长了不法度假公司的气焰,从而引发恶性循环。
其次,初级阶段,认识不深。分时度假产业在我国刚刚兴起,一些不法度假公司常常利用消费者对分时度假的不了解、不知情,轻而易举地进行欺诈。消费者由于对分时度假产品的陌生,也较容易受不法度假公司的欺骗,甚至抱着投资的理念购买分时度假产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大呼上当,要求解除合同,引发纠纷。
法官提醒:
分时度假不能随心所往
一些度假公司往往以“低成本逛遍全球”等概念来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相信只要购买了分时度假产品,就能随心所欲地去世界各地旅游。事实上,分时度假合同中往往设有不少“免责”条款,例如不提供导游、翻译服务,不代办旅游证件服务等,消费者在实际旅行过程中会发生更多额外的支出。
而分时度假也并非度假公司宣称那样想去哪里就去哪里,一些度假公司利用消费者对分时度假的不了解和想出国旅游的消费心理,宣称购买分时度假的消费者可以前往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事实上,对中国开放的个人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远未这么多,消费者在要求度假过程中往往发生很多计划受阻,此时要求退款却很难成功。
签订合同务必谨慎
就目前发生的案例来看,分时度假公司事前宣传时夸大分时度假的功能,事后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甚至卷款潜逃、不知所踪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消费者在购买分时度假产品时务必小心谨慎。
消费者在签约前,首先要查看分时度假公司是否有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国内是否有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固定办公地点,确保该分时度假公司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在签约过程中,消费者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宣传时有合同中无的内容一定要及时提出来,并要求分时度假公司将宣传时承诺的内容写入书面合同中。消费者在签约付款后,一定要让分时度假公司开具正规发票,并妥善保存,以便于事后维权。
维权需理智
一些消费者在冲动的情况下购买了分时度假产品,事后开始后悔,恰好看到某些案例判决支持消费者与分时度假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分时度假公司退还合同款项,后悔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便盲目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所付款项。这类毫无依据,仅凭主观臆断的诉讼往往以消费者败诉告终。
每一起合同纠纷都是个案,无论是法院还是仲裁机构,都会根据该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判断,看该起合同纠纷是否达到解除的条件。由于每起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不同,判断的结果也是各有差异。因此,消费者应该冷静面对分时度假产品,并非所有的分时度假产品都涉嫌欺诈,即使真的购买了非法产品也要冷静面对,如果协商不成必须诉讼,那一定要保留好购买合同、发票,以及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等重要证据,确保诉讼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