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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纠纷之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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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境内、境外旅游作为时下大众度假休闲的首选,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极大的改善了人们的生活。旅游业作为朝阳、环保、绿色产业,正在逐步发挥潜力与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组团旅游的特点,涉及旅游者“吃、住、行、游、购、娱”等诸多环节,极易发生法律纠纷。自今年1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顺利解决此类案件,定纷止争指明了方向。    

                          旅游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女士与丈夫高先生通过某旅行社公司报团参加了前往云南的旅行。在旅行过程中乘坐该旅行社安排的车辆,由于驾驶员的驾驶不当造成翻车事故,导致二人受伤并致残。二人将旅行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旅游费等多项费用。被告旅行社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负有直接的责任,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及时为二原告支付了相关的医疗费。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国家的规定,仅同意支付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旅行社在为二原告提供旅游服务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二原告因车祸受伤,因此,二原告依据与被告之间的旅游合同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具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部分支持了二原告的诉讼请求,由被告旅行社赔偿原告的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请求旅行社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王女士与丈夫高先生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具有范围界限的,例如,有的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自己外出乘坐交通工具发生事故的,此时,旅行社并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旅行者须自行承担后果。

                             旅游服务须符合合同约定

    沈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西藏双卧十日游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她发现,该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有诸多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地方:首先,住宿的酒店并不是被告承诺的三星级酒店,而且未提供晚餐;其次,合同约定的火车硬卧车票却是硬座车票;再次,被告擅自安排原告与其他旅行社的散客拼团、拼车游览景点;最后,观光期间乘坐的车辆没有地陪导游讲解,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带领游客进入商店购物等。为此,沈女士起诉要求旅行社双倍返还上述服务的差价及损失。旅行社认为,在旅行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是符合合同约定的,并没有欺诈的行为,因此,同意退还相应差价,但是不同意双倍赔偿。

    法院认为,旅行社提供的住宿标准、返程方式、导游服务等确实不符合合同约定,并且亦不能归责于饭店或者交通部门,因此,旅行社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对于旅行社存在拼团、拼车的问题,由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因此不能视为旅行社违约。

   【法官说法】

    现行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旅游服务标准、减少服务项目等行为的,旅游者有权主张旅行社赔偿未完成约定服务项目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旅行社并非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擅自改变服务项目及标准,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沈女士要求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因为法律规定,只有当旅行者证明旅行社存在故意的欺诈行为时,才能主张双倍赔偿损失。

                           旅行社负有适当告知义务

   周先生在某旅行社网站上选择了一款4天3晚由北京去香港的自由行产品,此后,该旅行社为他邮寄来《旅游度假产品确认单》,该《确认单》上仅注明此次去往香港的航班起飞时间为2010年3月22日7时30分。至22日,周先生乘坐出租车于6时50分到达首都机场,却发现不再办理登记手续了。为完成旅行,周先生只好自费购买了机票。周先生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因此要求旅行社赔偿其机票的损失。旅行社认为,一方面在网站上就提前登机进行了明确告知,另一方面在《确认单》上也明确告知应提前120分钟登机,因此,完全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确认单》出行警示一栏明确载明“为了不耽误行程,请您在国际航班起飞前120分钟到达机场办理登机&出入境相关手续”。可见,被告已经进行了提示,尽到了告知义务。至于原告周先生认为字体小,且应告知最晚登机时间的理由并不充分,因此最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中,周先生的误机并不能归责于旅行社未尽到告知义务。这是因为旅行社在《确认单》上进行了适当的提示,尽管司法解释规定旅行社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但是本案中旅行社的告知内容并不涉及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情形,因此不适用该条法律规定。

                            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杜女士与丈夫贺先生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前往海南三亚游玩,旅游过程中,该旅行社要求变更返程路线,杜女士表示不同意,该旅行社竟自不再履行合同,杜女士与丈夫只好自行返回北京,为此,二原告起诉旅行社要求退还全部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被告旅行社认为,其并未有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返程火车因南方雨雪天气而无法通行,此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认为,因天气原因,双方约定的返程火车取消了运营,由此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原告未能按合同约定返回北京,对此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精神损害不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而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应当告知变更为侵权之诉。可见,由于纠纷案由规定的不同,法院在审理旅游合同纠纷之诉中并不涉及精神损失赔偿的处理。若旅游者认为存在精神损害,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宜选择侵权之诉,才能更充分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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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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