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暖纠纷案件中当事人面临的难题
1.供热单位证明缴费义务主体的难度较大。对于供热单位与采暖用户之间签有书面合同的,供热单位可以直接向合同中载明的缴费人主张采暖费。但在很大一部分案件中,双方并无书面供暖合同或者供暖合同内容笼统,供热单位为了证明被告的缴费义务,需要证明房屋产权、承租人身份、劳动关系等内容,难度较大。在有的供暖纠纷案件中,供热单位追索数年间所形成的采暖费,而由于供暖行为发生的时间久远,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的难度更大。
2.采暖用户证明供热质量的难度较大。在有的追索采暖费案件中,采暖用户以供热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采暖费。但是,由于室温高低受热能供应、房屋朝向、位置、邻屋室温等多种因素影响,时过境迁后,采暖用户很难证明供热质量。
3.当事人寻找法律依据的难度较大。供暖纠纷处理中涉及诸多政策问题与法律问题,随着住房福利制度、分配制度的变迁,供暖体制和政策也在不断变化,当事人既要找到法律依据,也要关注政策变化。
二、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建议
1.供热单位
为减少和预防供暖合同纠纷,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供热单位首先应从自身入手,采取积极措施。为促进供热采暖的规范化,供热单位应督促采暖用户签订书面供暖合同。近期,北京市有关部门已制定《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供热单位应当积极联系居民采暖用户直接签订该合同。供热单位应当提供达标的供热服务,保证住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室温符合现行国家住宅设计规范的温度要求。同时,供热单位应为采暖用户缴费提供便利,其委托金融机构或者其它服务单位代收采暖费的,应当向用户公告受委托的收费单位,且不得向用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
2.采暖用户
采暖用户为保障自身用暖权益,配合供热单位顺利供暖,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积极行动起来。
一是及时与供热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示范文本对用热人、供热人、室温标准、计费方法、缴费标准、期限及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都进行了详细指引,能够有效预防纠纷,签订书面合同是采暖用户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是确立“谁用暖、谁交费”的意识,区分“用暖人交纳采暖费义务”与“单位报销采暖费义务”。按照2010年4月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规定,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用户收取采暖费,采暖用户被确定为直接的交费义务主体。因此,采暖用户应当尽快适应新的采暖费收取方式,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职工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或约定有为职工报销采暖费义务的,职工应在先行向供热单位缴纳采暖费后,向所在单位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但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缴纳采暖费。
三是采暖用户房屋产权归属或公有住房租赁关系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解除供暖合同。否则,原采暖用户作为合同中载明的用热人,仍有可能承担缴纳采暖费义务。
四是采暖用户发现采暖温度不达标的,要及时向供热单位书面反映情况,并注意收集、保留证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中已经要求供热单位建立用户采暖温度抽测制度,定期对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或者其他证明人签字。采暖用户发现采暖温度不达标的,应及时通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对室温是否达标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3.职工单位
职工单位曾长期作为实际缴纳采暖费的主体,随着新的采暖费缴纳方法的产生,职工单位一般情况不再直接与供热单位发生法律关系。但是,职工单位仍然有与缴纳采暖费相关的义务。职工单位在供暖合同中明确承诺为职工缴纳采暖费的,则应依约履行缴费义务。同时,职工单位有为职工报销采暖费义务的,也应积极履行财务报销手续。此外,职工单位作为缴费义务人的,如果其破产、改制或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告知供热单位,否则仍可能承担缴费义务。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