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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因求“饭碗”忽略了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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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每年的六七月份都是应届毕业生离开校园,踏上社会的时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能够寻找到一份理想的职业成为每一名大学生的梦想。对于在象牙塔里呆久了的学生们而言,纷繁复杂的社会需要他们擦亮眼睛去认真对待,尤其是在面对找工作过程中的形形色色人等时。笔者提醒应届毕业生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入职体检免受歧视

    案例回放:小张是北京某名牌大学法律系毕业生。2010年5月被一家国企法务部门录用,但是在随后6月份进行的入职体检中,小张被查出携带有乙肝病毒,为此,该国企决绝录用小张。多次交涉无果,小张将该国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拒绝录用而造成无法及时寻找其他工作的损失一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应收法律保护,该国企在小张已经符合岗位的录用条件且身体合格后,没有及时录用小张,应该赔偿小张因此产生的损失。

    维权提示:通过层层筛选,总会有幸运儿成功的被用人单位选中,但是在入职之前,用人单位一般都会进行入职体检,来确定毕业生基本的身体素质是否符合要求。在实践中,除了用工职位有明确的要求并且提前在招聘时公示外,一般而言,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以携带乙肝病毒、身高不足、体重超标等原因拒绝录用应届毕业生,如果大家因上述原因而遭拒,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方协议并非劳动合同

    案例回放:小刘毕业前与甲公司签订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了五年的服务期限。毕业后,小刘按照约定入职甲公司。如职以后,甲公司长期不与小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经过交涉,甲公司答复小刘说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了,就没有必要再签订劳动合同了。小刘不服,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刘的申诉请求。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的签字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首先,大家应要求用人单位及时和自己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报酬、岗位、期限、工时制等主要条款;其次,要避免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字,否则一旦用人单位改变约定的条件并且将不利条件写入劳动合同中以后,劳动者就处于不利地位了。另外,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有其最基本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入职登记表等为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条款要合法

    案例回放:小胡为非北京生源毕业生。2008年7月毕业后入职北京市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并且由单位解决了北京市户口。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公司为小胡解决了北京户口,所以小胡在该公司工作必须满五年,否则不满一年交纳一万元的违约金。2009年10月,小胡辞职,该公司要求小胡交纳违约金无果便将小胡诉至仲裁委。仲裁委员会没有支持该公司的申诉请求。

    维权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涉及培训费用和保密义务的违反以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大家要注意劳动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说约定了户口落下之后劳动者提前离职缴纳巨额违约金等条款;即时劳动者违反了上述条款的约定,也会因为上述条款本身违法无效而无需支付违约金。

    ◆试用期亦有权利保障

    案例回放:2008年6月1日,小张与某科贸公司签定了为其一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小张试用期期间工资每月2500元;试用期满后工资每月3000元。试用期满后,小张经过了解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便向仲裁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超过期间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仲裁支持了小张的申诉请求。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中,公司与小张在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期限为三个月的试用期违法,公司应该按照3000元的工资标准补足小张2008年8月工资差额500元。

    维权提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时,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能低于转正后的工资标准的80%,并且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就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大家要注意维护自己试用期内的相关权利,避免成为用人单位廉价的劳动力。

     ◆收取押金于法无据

    案例回放:小王毕业后入职一家民营企业,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经过了三个月的岗前培训,小王被安排到公司的核心业务部门担任技术人员。为了防止优秀员工的流失,该企业收取了小王三万元的服务期押金,并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满前小王无权要求公司退还押金。一年后小王辞职,向公司索要三万元押金无果,便向仲裁委提起了申诉。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申诉请求。

    维权提示:投递简历、置办正装等等已经成为应届毕业生们的必办事项,必要的支出无可非议,但是大家在面对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以免上当受骗。比如说在用人单位以招聘为名收取面试、笔试费用的时候,大家就要多思考一下,因为除了国家规定的可以收取费用的考试(比如国家及地方公务员考试)外,用人单位是没有权利收取所谓的考试费用的。另外,我们国家现在也已经禁止用人单位收取入职押金了,大家也应该注意。

    法官提醒:

    除了上述的几种情形以外,由于目前法律没有规范实习期间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大家在毕业前参加实习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之间签署书面的协议,自行约定相关权利义务,比如工作期间发生意外如何处理、实习报酬怎样支付。并且劳动关系存在人身性和财产性的双重属性,应届毕业生正式入职用人单位之后,一定要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对于女生而言,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是无法交纳生育险的,但是女性职工也要知道,一方面只要在北京连续工作三年以上就可以缴纳生育险了;另外一方面,及时没有生育险,在政策范围内生育子女后,女性职工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保险相关医疗费用。此外,大家一定要注意了解自己档案的存放单位以及是否存在存档费用和存档费用的负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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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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