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有案例来看,通常网吧侵犯影视作品的行为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自建服务器模式,即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便自行将影视作品上载到其局域网服务器上供用户在线观看。这种情形,是由网吧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不需要复杂的逻辑或法律推理即可判定构成侵权。
第二种是租用服务器模式,该模式侵权形态相对比较复杂,是网吧将第三方的相关软件安装到网吧局域网服务器,同时还接受网络更新服务,即网吧不直接提供侵权作品,转由第三方提供。并且“这种模式目前也产生了变形,第三方(影视提供商)除了本身服务器自带的电影外,还通过提供链接,让用户链接到其他未经授权的网站点播观看影片。
下面介绍的《文雀》侵权案就是“租用服务器模式”的典型案例。
A公司收取费用后,向B网吧提供“××宽频”软件,且双方约定因此引起的版权侵权问题由A公司解决并承担责任。到B网吧消费的用户通过点击桌面“××宽频”图标,进入视频页面,在该页面可以点击浮动图标,链接进入C个人所有的“网影快传”网站。在该网站上点击相应选项,便可通过运行“××宽频”软件在线播放包括《文雀》在内的热播影视作品。
根据上述事实,《文雀》的网络传播权人以A公司和B网吧共同侵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在本案中,B网吧以自己未直接提供侵权作品为由主张不构成侵权,以双方约定由A公司承担责任为由,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笔者要提醒所有网吧经营者注意:不仅直接提供侵权作品构成侵权,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为他人侵权提供“帮助”,构成共同侵权。就本案而言,B网吧仅支付了低廉的费用就可播放大量最新热播影视作品,并且B网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曾审查过A公司播放《文雀》的授权许可证明,故可以认为B网吧应当知道A公司提供的作品中包含侵权作品,还“帮助”其传播,所以法院判定B网吧构成侵权。虽然,B网吧和A公司之间存有协议,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该“协议”即使合法有效,也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责任分担的依据,不能对抗第三人,B网吧依然需要向权利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作为“影视提供商”的A公司虽未直接提供《文雀》的侵权影片,只提供了链接,让网民通过链接到其他未经授权的网站点播观看影片。这种提供链接的行为也构成侵权。作为一个专业的影视资源网站,应当知道其链接的影视资源是否存在版权问题。在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仍然提供侵权作品的链接,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属于通过网络帮助被链接网站实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不管属于何种侵权模式,同类型案件总是呈现出一定共性。二中院通过总结近年相关案件,认为涉及网吧的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呈现如下几大特点:
1、网吧被诉侵权案件呈增长趋势。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极大的降低了侵权成本,任何个人都能轻易地完成作品的复制和上传,但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却居高不下,甚至很难找到直接侵权人,即便找到了直接侵权人,但对方不具备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网吧经营逐渐规模化,却未规范化。权利人注意到,我国出现很多大型的具有经济实力的网吧,同时这些网吧在经营上缺乏版权意识,未建立付费看片的观念。相对于侵权网站和侵权作品上传的个人,网吧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登记在册的经营者以及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于是一些权利人开始在网吧进行地毯式搜索,寻找侵权者,针对网吧集中维权,掀起“网吧维权”风暴。2010年1季度,二中院就受理43件网吧被诉侵权案件,占该院全部侵犯著作财产权案件的46%。
2、涉诉的影视作品多为正在热播的影视剧。
二中院审理的网吧被诉侵权案件中,涉诉的作品多为观众耳熟能详的影视热播剧,如《王贵与安娜》、《奋斗》、《我的团长我的团》、《亮剑》等。侵权人利用这些优秀作品攫取了大量非法利益。
3、原告与被告对侵权赔偿数额争议较大。
影视作品网络侵权案件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争议较大,很多网吧经营者版区意识淡薄,缺乏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未认识到链接、转载、存储、播放影视作品须经版权人授权,对其未经授权而使用影视作品的行为的侵权性质认识不清,而原告又往往期望过高的赔偿数额,导致双方意见差距较大,不利于法院的调解。实际上,这类案件如果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票房收益、上映档期、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酌定。
法官建议:
1、网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寻找合法版权在线影片供应商。
截至2009年12月30日,中国网民已达3.84亿,而在网吧上网已经成为家庭上网的重要补充。国内获得许可证的正规网吧有13万家左右,超过五分之一的网民选择在网吧上网,而其中75.39%的网民都会在网吧看电影或听音乐,因此网吧已经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主渠道之一。网吧经营者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避免在局域网内存储、播放未经合法授权的影片。虽然,已经有半数的网吧开始使用专业影视提供商,但由于影视提供商良莠不齐,网吧经营者一般不审查其相应资质,版权侵权现象依旧屡屡发生。网吧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审查影视提供商所提供影片的授权许可证明,以免被动卷入版权纠纷中。即使签订所谓的“免责条款”,约定由影视商承担侵权责任,也不能免除网吧承担对第三方侵权责任。
2、网民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得侵犯他人版权。
现代著作权法一直徘徊在保护著作权和促进文化传播之间,期望获得均衡,平衡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诸者之间的权利。
渴望低价、便捷的获得优秀作品是人之常情。互联网也为满足这种“渴望”提供了现实的可能。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为了拍摄作品,付出了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如果实施或者放纵侵权行为,长此以往,影视作品的权利人不能从中获益,就会没有了创作的热情,我们的精神家园也会日益贫瘠。所以网民应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随便上传他人的影视作品,尊重权利人的著作权。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利益
对于自己上传的作品,应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对于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及时采取断开链接、删除、屏蔽等措施停止侵权行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