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日,《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此国家标准将对婚介服务市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指导,日前笔者对部分诉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婚介服务业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婚托”成为一些婚介所盈利的潜规则
“婚托”已经是一些非正规婚介所用来盈利的潜规则。当有征婚者来到婚介所时,这些中介工作人员就会把他们多年积攒的应征者的资料给他们看,挑选一些条件不错的来吊征婚者的胃口,然后收取价格不等的登记费,对于找“富婆”“大款”等特殊要求的服务费的数额要更高。婚介所利用征婚者想要找条件好的另一半的心理,单方面“塑造”优秀人士,而这些加工后的“优秀人士”,大都顶着高学历、高薪金的光环,无疑吸引了征婚者的眼球。有了这些王牌,婚介所就可以要求征婚的人交纳费用,从而获取利益。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一些婚介所还在征婚门槛上动脑筋,诸如收取见面会、约会费、会员费等名目繁多的费用。
出现 “婚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婚介服务行业的不规范,婚介服务缺乏相应的标准。成立婚介所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此前,有关部门并未指定相应的服务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婚介服务难免鱼龙混杂,良莠不齐。
二、婚介服务合同约定的“粗线条”
王某与北京某婚介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向婚介所支付1.08万元的服务费,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办理完缴费手续进入流程以后不予退费;合同中对于王某的择偶条件、接受婚介服务的时间、婚介公司的违约责任都没有约定。后王某因婚介公司没有介绍符合其条件的对象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婚介服务合同,并返还服务费。
法院判决认为,王某现不愿意接受该婚介公司的服务,服务合同本身不适合强制履行,故对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双方对择偶条件等服务内容没有约定,所以不能认定为婚介公司违约。婚介公司提供了一定的婚介服务,应当收取相应的费用,故王某要求全额退款的请求,理由不足,但可退还部门服务费,具体数额酌情确定。
正是由于在征婚者与婚介服务机构签订的合同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清,或者口头约定,从而造成了日后双方的纠纷。
三、“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婚介合同的隐形陷阱
2008年4月,夏某与某婚介服务公司签订《婚介服务协议》,约定向其支付贵宾服务费3980元,该公司为其提供婚介服务,并强调服务不限人数、次数、时间,直到该公司介绍成功为止,该协议中约定,进入服务流程后,不退任何费用。后夏某起诉至一审法院诉称,该婚介公司没有如约提供相关服务,要求双倍赔偿服务费,并承担诉讼费和律师费。该婚介服务公司辩称,其公司为夏某介绍了6位男士,夏某没有提出过异议,都如约见过了;其公司与夏某联系时,夏某明确表示不需要公司再继续为其服务,因为该《婚介服务协议》约定直到该公司为夏某介绍成功为止,所以公司可以继续为夏某提供服务,要求继续履行婚介服务协议,不同意夏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婚介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该协议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婚介公司承诺为夏某介绍成功为止,但是提供6次服务之后就没有再提供服务,所以提供的婚介服务存在一定的瑕疵。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不可能要求夏某无限期等待,所以夏某有权利解除合同。婚介公司为夏某介绍了部分约见人,履行了部分服务义务,有权收取相应的费用,对于返还的部分服务费,一审法院酌情判定了2千元,并驳回了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现在大多婚介服务合同没有约定婚介服务的期限,约定婚介服务直到介绍成功为止。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主张解除婚介服务合同的,考虑到婚介服务的时效性,应当予以准许,婚介服务机构已经履行的部分婚介服务义务的,有权向征婚者收取相应的费用,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服务费应当返还给征婚者,具体的数额由法院确定。对于在婚介合同中约定不退任何服务费的,根据公平的原则和婚介机构履行义务的情况,一般不予支持。
针对目前婚介服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提醒广大征婚者,在寻求婚介服务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对征婚广告要区别真假。在进入婚介所择偶时,要提高警惕,不要陷入“找富婆、寻靓女、傍大款”的误区。征婚最好去正规、大型、有信誉度的婚介所,并了解婚介所的资质。在查看婚介所是否有工商执照、从业人员的相关资格的同时,还要查看应征者的证件,特别要注意户口上的婚姻状况说明。
第二,对于通过婚介所介绍的对象,不要一见倾心。要经过多方考察,弄清对方真实身份和家庭住址、工作单位。
第三,要注意保留证据,交费时要向婚介所所要正规发票,采用汇款方式交费的消费者要查看对方提供的汇款账户是否与婚介所的名称一致,如果收款人是个人的,消费者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忌急于汇款。遇到婚介纠纷的,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如果是恶意诈骗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四, 消费者与婚介所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可以参照即将颁布的《婚介服务合同》国家标准。2009年12月1日,中国首部规范婚介服务机构的国家标准《婚姻介绍服务》将正式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婚介机构服务的基本原则,不向征婚者提供虚假信息,并保障征婚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提供无限期的服务、征婚者必须实名登记等内容。该国家标准首次提供了婚介合同范本,消费者可以参照合同范本与婚介服务机构订立婚介服务合同,对于婚介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介绍次数、婚介合同的时间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作出明确约定,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