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云生系国家话剧院一级编剧,通过走访众多知情人士,查阅大量历史资料,于1986年创作完成了小说《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该书后经多次出版印刷,并被改编为电视连续剧、广播剧,在国内外产生了很大反响。单田芳系著名评书表演艺术家,创作、播讲了历史评书《千古功臣张学良》,并在多家广播电台进行播放。赵云生收听到单田芳的评书后,认为该评书在构思、结构、情节、选材以及人物安排上与《赵四小姐与张学良将军》如出一辙,自己的著作权受到了侵犯,故将单田芳及其评书光盘的制作、发行、销售等单位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详细对比双方作品后认为,二者在语言表达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在整体内容方面,所表现的历史阶段和选择创作的角度有较大区别;在具体情节方面,尽管部分情节设计大致相同,但在具体场景、细节安排、表现方式和详略安排等方面有较大差异,且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应属单田芳在创作过程中对赵云生作品的适度借鉴;在人物设置方面,单田芳评书中的相关人物或确有其人,或存在其他来源,与赵云生作品中的对应人物亦有所区别。最终,法院认定单田芳未侵犯赵云生的著作权,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对双方作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对比。对比结果是,单田芳的评书在语言表达、整体内容和人物设置这三个方面体现出了自身的独创性,并未构成对赵云生小说的使用;但在情节方面,确实存在着对部分情节设计进行了一定使用的事实。但单田芳的这种使用,是否构成赵云生所主张的“抄袭”呢?法院对此作出了进一步的分析:
一方面,虽然双方的部分情节设计大致相同,但所涉及的相当一部分内容,被告评书在具体场景、细节安排、表现方式和详略安排等方面与原告小说有着较大差异,包含了大量单田芳自行创作的内容。另一方面,这些相同情节大多在双方作品中所占的比重很低,其中很多属于细枝末节,对应的文字内容在作品中所占字数从几十到数百不等,仅以寥寥数语一带而过的情节不在少数;而所对应文字的内容能够达到二、三千字左右的相同情节,数量不过十处左右,虽然比起前述末节,内容相对丰富,但无论是相对原告多达240余千字的小说还是被告长达100余回、2100余分钟的评书而言,在绝对数量、所占比例以及重要程度等方面,均未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并未构成作品的核心和主体内容。在双方作品的语言表达并不相同,且绝大多数情节均有差异的大前提下,仅仅依据少数相似的情节设计并不足以否定被告评书与原告小说相比所具有的独创性。因此,单田芳对原告小说的使用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应属在创作过程中对他人作品的适度借鉴,并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近年来,从小说、传纪的创作到影视作品的制作,对相同历史题材进行发掘,导致同一时期出现多部相关作品的情况屡见不鲜,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争议乃至诉讼纠纷。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牢牢把握著作权法保护独创性表达而非创作思想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也要根据案件特点作出进行具体分析。考虑到有关历史题材的作品,在相关资料和作品内容繁多、异同并存的情况下,哪些内容为史实,哪些内容系杜撰,哪些内容又是因流传甚广而被公众所接受并信以为真的“事实”,往往不易辨别,而史实与杜撰的边界,也容易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渐渐模糊。相应的,在著作权领域,对于同一历史题材的作品,作者独立创作的部分、取材于史料的部分和借鉴前人作品的部分也往往交织在一起。
因此,对于在后作品是否使用了在先作品、这种使用属于合理借鉴还是侵权使用,通常应通过作品语言表达的异同、内容的相似程度、相似的原因、在后作者对在先作品所载事件属于史实还是文学创作的辨别能力和信赖程度,以及同类题材其他作品的相关记载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同时还应对在后作品所体现出的独创性予以充分考虑。本案中,法官正是根据历史题材作品的特点和著作权法的判断标准,综合各方面的对比情况,对单田芳是否侵犯赵云生著作权的问题进行细致的分析和恰当的认定。
审理本案过程中,法官还特别注意到,在文学艺术领域内,对他人作品予以适当借鉴是广泛存在并且能够被大众所接受和认可的普遍现象。特别是对于创作空间有限历史题材作品,在很多情况下,对前人作品的参考和借鉴往往是形成新作品的过程中难以彻底回避的问题。同时应当看到,合理的借鉴也是文化传承的需要和发展的基础,因此法律对此并不应一概予以禁止。事实上,在今天众多的独创作品之中,几乎都能够看到以往著述的影子。因此,法官希望通过本案判决向社会传达这样一种信息:即当我们享受着前人创作所留下的“树荫”时,也应当允许别人适度使用自己的作品“乘凉”;面对当他人的合理借鉴,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并保持一定的宽容。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