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注册某贸易公司后,纪女士入股,与李先生各占50%的股份。2004年,贸易公司作出决议,允许纪女士退股,股本金额17万元。日前,纪女士持李先生以个人名义为其出具的欠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偿还借款17万元,及利息6万元。
庭审中,李先生称,贸易公司作出决议,退还纪女士股款17万元,因贸易公司不能全额给付,所以,李先生应纪女士的要求改为其个人向纪女士借款,实际上,自己并不欠纪女士款项。纪女士表示,自己分两次给付李先生17万元,但每次给付多少记不清了。关于交付地点和17万元现金的来源,纪女士说法前后不一。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驳回纪退火女士的诉讼请求。
分歧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存有疑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存有疑点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未成年人所做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该条没有规定存有疑点的书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存有疑点的书证就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该书证是直接证据,虽存有疑点,但李先生并未提出足以推翻该书证的相反的证据,因此该书证的证明效力应当被予以确认,应依据该书证判决李先生归还借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存有疑点的书证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存有疑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根据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存有疑点的书证就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采用列举法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据单独列举出来,意即指明这些证据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此推出在此范围之外的证据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不能据此推出,该范围之外的证据必须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该范围之外的证据也可以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存有疑点的书证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可以不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具体到个案中,存有疑点的书证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根据个案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本案中,原告纪女士所提交的欠据存在重大疑点,法院就应对其疑点进行周密、深入的调查分析,看其能否提供其他相关联的证据对此有疑点的书证进行补充证明,其提供的证据或事实能否互相佐证,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另外,还要看被告李先生能否提供相反的证据从而推翻纪女士所提供的证据。纪女士对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进行具体的阐述、说明,对其书证存在的疑点不能进行有说服力的、合理的解释,且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矛盾,不合常理,证据与其陈述的案件事实不能相互印证,因此,其书证存在着重大疑点,且根据案件情况该重大疑点不能得以排除,那么该种证据就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具体分析,被告李先生所陈述的案件事实与其所提供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符合常理,从而在举证上被告的综合证明力就高于原告,在此基础之上可以认定原告纪女士所主张的借款事实依据不足,不能采信。所以,纪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