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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 又不构成表见代理 个人行为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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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l
【作者单位】
【发布日期】 2012-7-6 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来源】
【摘要】
                  案情

  刘先生、曲先生是某装饰装修公司的设计员。他们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王女士签订了居室装饰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饰装修公司为王女士装修房屋,工程期限45天,造价3.44万元。在装修合同签订前,王女士与刘先生一起从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选购了一台空调。装修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曲先生将与合同工程款3.44万元相对应的工程报价单及施工图交给了王女士。同时,他们又交给王女士一份为她代购、安装家用空调的工程报价单,报价单的落款处写明:收款人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完毕,刘先生、曲先生与王女士签订了房屋工程保修单,但对安装空调的工程,他们却没有代公司承诺工程保修义务。后王女士依合同约定,交给刘先生、曲先生房屋装修工程款3.44万元,并得到了装饰装修公司为自己出具的收款收据。在装饰装修公司为王女士装修房屋的同时,由刘先生、曲先生主持,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为王女士安装了空调。为此,王女士又支付给刘先生、曲先生7万余元,并得到他们以个人名义为她出具的收据。后刘先生、曲先生离开了装饰装修公司。

  今年初,王女士以装饰装修公司为其安装的空调制冷、制热效果差,达不到使用空调的目的为由诉至通州法院,要求装饰装修公司为其重新安装空调,并对拆装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墙面破损负责恢复原状。装饰装修公司认为,双方的合同中,只涉及到为王女士装修房屋,没有约定给王女士安装空调,给她安装空调是原公司设计员刘先生、曲先生的个人行为,公司不应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分歧意见

  本案的核心在于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对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二人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装饰装修公司承担。因为刘先生、曲先生是装饰装修公司的设计员,他们作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代理公司与王女士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中虽没有约定为王女士安装空调,但事实上,在装修房屋之前,刘先生就为王女士代购了空调,且在房屋装修的同时,由他与曲先生主持,制冷设备公司为王女士安装了空调。此外,合同内的工程款3.44万元及合同外的工程款7万余元,王女士都交给了他们,至于他们只将3.44万元交付装饰装修公司,而将7万余元据为己有,则是他们与装饰装修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与王女士无关。王女士完全有理由相信刘先生、曲先生有代理装饰装修公司为其安装空调的权力,他们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以,他们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对此,装饰装修公司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对二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个人承担。双方没有在房屋装修合同中,写明安装空调的内容,且在合同签订后,刘先生、曲先生提交给了王女士两份工程报价单,有安装空调内容的工程报价单落款处写的收款人是他们二人,而不是装饰装修公司。此外,王女士虽然将全部款项都交给了刘先生、曲先生,但房屋装修款由装饰装修公司出具收据,而空调安装款却由刘先生、曲先生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据。由这些都可以看出,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这一行为是他们的个人行为。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此条是我国法律对无代理权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中,刘先生、曲先生作为装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王女士自愿协商签订装修合同时,没有将安装空调这样重要的内容写进合同,可见,他们对装饰装修公司的代理权仅限于代理公司与王女士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而不包括安装空调。他们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范围而为的个人行为。对此行为,装饰装修公司在事后没有追认,所以,此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先生、曲先生个人承担。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条是我国法律对表见代理签订合同效力的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刘先生、曲先生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那么,他们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就要由装饰装修公司承担。构成表见代理需要满足几个条件:行为人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没有过失;合同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刘先生、曲先生是装饰装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二人的代理权限是签订工程造价是3.44万元的房屋装修合同,并进行施工设计、代收工程款、签订工程保修单等行为。除此,他们没有获得装饰装修公司的其他授权。他们为王女士安装空调过程中,发生的种种行为,都应使王女士知道,他们为她安装空调的行为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个人行为,但她仍让他们为自己安装空调,主观上存在过错,所以,刘先生、曲先生为王女士安装空调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装饰装修公司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安装空调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刘先生、曲先生承担。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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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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