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耀 时间:2012-04-13 查看(2)
关于 张**、谢**与杜**物权确认纠纷一案
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原告张**、谢*的委托,四川纪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本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现针对庭审争议焦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诉争房屋不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亦不属于遗产,被告及杨**并未投资,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依法确认该房屋为原告所有。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单方出资修建诉争标的的房屋,并承包给赵**、赵**承建,2009年房屋建成。被告及杨**并未对该房屋进行出资,二原告是房屋实际投资人,在杨**在与原告张**的通话录、村长张**等证人证言均能予以证实。我们认为,被告向法庭提交证据不具有真实性。被告占有原告房屋无法律依据,其行为已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承诺书系杨**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房屋转让过户承诺行为并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其承诺真实有效,应到法律保护。
庭审中,被告方认为《承诺书》是违背死者杨**的真实意思而书写,与事实不符。第一,时间上错误,不是晚上,而是2009年6月15日早上;第二,杨**当时并未喝酒,意识清楚;第三,该承诺系杨**自己真实意思表达。对该承诺的真实性有当时在场人证人该村村长张**及张**的妻子刘**的证言予以证实。
三、原告谢**系***村村民,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符合法律法规。
谢**从小随其母张**改嫁到**村,户籍也为该村村民。由于2008年地震的特殊原因,二原告委托杨**在**村代为自己申请办理修建房屋行政审批手续,并向杨**支付了办理审批的相关费用。事后,二原告为了防止将来在房子产权上发生不必要的争议便要求杨**I将房屋户名给予变更,2009年6月15日杨**与张**、张**一同找到村长张**要求张**代书并作为证人书写一份承诺书,承诺书中明确了将户名从杨**转为谢**所有,同时注明此房一切费用由张**与谢**夫妇所修建,该承诺书经杨**亲笔签名捺印。
综上,被告将死者杨**骨灰盒强行放在原告家中,侵犯了原告的所有权及居住使用权,应依法确认该物权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排除妨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合情合理,请法庭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期望采纳。
代理人:王 耀
二零一二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