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争议纠纷、邻里纠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的认定问题。雇佣关系是指雇主与雇员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的期间内,被雇佣者向雇佣者提供劳务,雇佣者给付报酬的关系。帮工一般是指自愿、无偿为他人提供短期劳务,且未为被帮工人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正确区分两者的关系,是处理纠纷的前提。
案情:陈某因结婚办事,让同事华某驾车帮忙接送客人,并承诺给予油钱。华某因操作失误,车辆翻于约30米深的河沟,造成车辆损坏,车内乘员李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争议焦点:华某为陈某接送客人,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帮工关系?乘员李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一种意见认为:帮工关系具有无偿性,而本案中陈某承诺给予油钱,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华某作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陈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华某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华某为陈某接送客人的行为是基于同事这种特殊的关系而产生的,属于帮工行为。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陈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华某在帮工过程中,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使交通事故的发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应与被告陈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区分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的关键在于行为的目的。一般情况下,雇佣关系是一种双务关系,具有有偿性,而帮工关系是一种单务关系,具有无偿性。但现实中,帮工人常因帮工行为而获得远小与帮工行为本身的利益,例如:帮忙稍东西而得到一包香烟,帮忙装修房子而获得一日三餐等等。帮工人的目的不在于自己获得利益,而是为被帮工人增益或减少损益。至于是否得到受益人给予的利益或补偿,不影响帮工行为本身的成立。因此,两种关系的区分和认定,不仅要从“是否有偿”的角度考虑,更应深入分析行为人的主观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