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玉文从1996年起至案发时,一直负责管理呼和浩特铁路局离退休人员养老工作,2004年至2012年间,其利用制作呼和浩特铁路局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其中包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和住址变更等信息)和向内蒙古自治区社保局报送该数据库的职务便利,先后隐瞒168名离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真相,并虚构这些人员社保养老金发放地址由外地变更为呼和浩特市的事实,用这些人员的身份资料在呼和浩特邮政储蓄银行重新开设养老金账户,并将这168个养老金账户的银行卡(折)由其个人掌握使用,从而贪污国家社保资金23 236 605.79元。并非法占有利息208 704.44元。事后,被告人王玉文先后采用转账、提现、消费的方式,共从68个养老金账户中提出5 548 087.27元。
【裁判理由、结果】
呼和浩特铁路中级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2012)呼铁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玉文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王玉文不服,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王玉文上诉称:其利用工作之便,骗取的不是本单位的财务,而是社保局的社保资金,其骗取社保养老金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构成诈骗罪。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自1996年至案发,呼铁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一直由上诉人王玉文经手和管理,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制作和上报工作也由其专门负责。在此项工作中,王玉文长期利用职务便利,隐瞒离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真相并虚构养老金发放地址变更的事实,将本应停止发放的养老金重新开户后由其本人掌握,从而实现其对社保资金的占有。该行为是其利用管理和经手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侵吞、骗取社保资金的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不构成贪污罪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2013)内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核准以贪污罪判处上诉人王玉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裁判解析】
上诉人王玉文提出,其虽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的是社保局的资金,并非本单位的财物,其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行为与侵害财物的所有权不一致,因此贪污罪构成要件之间的联系性被切断,其不构成贪污罪而应构成诈骗罪。那么,社保局的资金能否成为王玉文贪污的对象,刑法对贪污罪所指向的公共财物是否必须界定为行为人本单位的财物,如何理解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以及职务便利与侵害的法益之间的联系性。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贪污罪的概念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对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界定为公共财物。公共财物的内涵既包括国有财产也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刑法对公共财物并没有给出单位属性,即必须为行为人本单位财物,而是强调了财物的公共财物性质及与犯罪人职权和地位之间的联系性。“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不意味着都是职务犯罪。行为人有多个不同身份的情况下,认定是否属于职务犯罪,必须结合行为实施时的具体身份和是否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进行具体判断。” [1]贪污罪在行为上的主要表现就是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进行犯罪。
广义上讲,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包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主管、管理、经手特定财物的权利和方便条件。这里的“职务”就是职权,可以是具有一定的官职或者官位的人所拥有的职权,也包括没有官职和官位的人,按照其岗位职责或者岗位要求而承担的事务。主管是指不具体负责经手、管理财物,但是依照其职权范围或者职务地位具有调拨、支配、转移、使用或者其他方式支配特定财物的职权;管理是具有监守或者保管特定财物的职权,管理者在管理期间享有对特定财物的处置权;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特定财物的流转权限,经手人尽管不负责特定财物的管理和处置,但对该财物具有临时的控制权。[2]本案中,上诉人王玉文自1996年至案发,呼铁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工作均由其经手、管理,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的制作和上报工作也由其专门负责。除去这些特定职务的条件,王玉文不可能实现犯罪目的,社保局的养老资金就无法转移到其个人控制之下,本应停止发放的这些养老金的性质就是公共财物,而占有这些社保养老金恰恰是只有负责此项工作的王玉文利用职务便利才能做到的。王玉文的身份、行为与侵害的财物之间的联系性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
贪污罪可以是作为犯,也可以是不作为犯。无论是作为型贪污罪,还是不作为型贪污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排除权利人对公共财物所有权的行为。王玉文提出其犯罪行为应构成诈骗罪而非贪污罪。贪污罪的手段形式本就包含了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的直接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窃取型、骗取型贪污罪,也包含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变合法持有为非法占有的侵吞型贪污罪。骗取型贪污罪侵犯的对象原本即不是行为人合法控制或持有的公共财物,而是在他人控制或支配下的公共财物,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犯罪意图则必须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将公共财物从合法控制或持有人手中移置于自己控制之下。[3]本案中,王玉文长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隐瞒离退休人员已死亡的真相并虚构养老金发放地址变更的事实,将本应停止发放的养老金在呼和浩特市重新开户后由其本人掌握银行账户,实现非法占有目的,其犯罪行为正是属于骗取型贪污,而非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