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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种子问题致果实销售不畅 法院依法判决赔偿瓜农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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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从购买种子、种植、施肥……可是到了成熟的季节,所收获的果实的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所购买种子的品种特性,销售不畅。瓜农要求卖种子的商家赔偿损失却被拒绝,无奈,只有起诉至法院。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李某诉被告刘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损失8450元。

  【案情概要】原告李某系种植甜瓜的瓜农,2014年原告从被告刘某处花50元购买了一盒标有盛开花字样的瓜种种植,种植了1.2亩,后发现该1.2亩甜瓜与其种植的其他甜瓜不一样,向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报案。该委员会进行了现场鉴定。2014年5月9日,该鉴定委员会出具了江苏省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鉴定品种瓜的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的品种特性”。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原告等人的甜瓜损失进行了调查评估,2014年6月5日出具了调查评估报告,结论为:李某等种植的考察品种,因品种特性与盛开花品种不符,造成产量降低,市场销售不畅,销售价格低于盛开花品种,对种植户当季收入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损失程度估算,种植考察品种每户每亩经济损失约6933.8元-8279.0元。东海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组织了原告等多名种植户与被告组织了三次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未果。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卖方出售给原告的盛开花甜瓜种,其果实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的品种特性,与盛开花品种不符,造成产量降低,市场销售不畅,销售价格低于盛开花品种,对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认为被告违约,应当赔偿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失。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东海县农业事故鉴定委员会出具的损失调查评估报告,本院酌定每亩损失7000元,原告种植了1.2亩,损失数额为8400元;以及原告购买涉案甜瓜种支出的50元,共计845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理》第二十四条:经营的种子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的种子质量标准,并附有种子检验、检疫合格证书。经营种子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众所周知,种子是一种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农作物种子的假劣不同于其他商品,农民一旦被其所害,就会减产甚至颗粒无收,损失无法挽回,一年的辛苦付诸东流。依照我国种子法相关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法律后果。本案中的被告,因出售给原告的盛开花甜瓜种,其果实外观与口感均不符合盛开花的品种特性,与盛开花品种不符,造成产量降低,市场销售不畅,销售价格低于盛开花品种,对种植户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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