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以仅发给职工生活费的方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法定代表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该单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刑罚。
【案情摘要】
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于2002年11月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叶礼明,主要经营服装、床上用品制造和加工。经被告人叶礼明决定,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每月仅发给职工生活费500元至2000元,而未按规定及时发放职工工资。2012年2月至12月间,先后拖欠周春凤等176名职工工资合计人民币3203977.62元。2012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礼明在明知自己逃匿可能会造成公司停产,职工工资无法发放的情况下,为逃避债务,从东台银河线厂取走南通德福时装有限公司支付给被告单位的40万元加工费,并携部分款项逃往外地。多名职工到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反映公司欠薪情况,到政府上访讨要工资。2012年12月31日,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发出限期改正指令书,但被告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仍未全部支付职工工资。2013年6月被告人叶礼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裁判理由】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叶礼明作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叶礼明归案后有一定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11月判处被告单位东台市海澜服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礼明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