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3年5月,无锡九州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与被告人陈沿飞达成相关协议,双方约定由陈沿飞为九州公司招募工人,九州公司根据工人的劳动时间、工作内容向陈沿飞统一结算工人工资后由陈沿飞分别向各工人发放工资,九州公司另根据陈沿飞所招募的工人人数向陈沿飞支付一定报酬,陈沿飞需对其所招募的工人的工作进行全面负责。2013年5月至10月间,被告人陈沿飞陆续为九州公司招募了70余名工人进行服装加工生产,并全面负责其所招募工人的上下班接送、工时计算、工作管理及工资发放等。
2013年10月中旬,九州公司因故停业,拖欠被告人陈沿飞及陈沿飞所招募的工人2013年9月、10月工资、报酬约人民币(下同)40万元。2013年9月底至2014年1月16日,九州公司陆续向被告人陈沿飞支付工资报酬款18万余元,期间,陈沿飞向部分工人预支工资3万余元。经工人多次催讨并经相关政府部门协调后,九州公司于2014年1月18日晚向被告人陈沿飞结算工资报酬款20万元,余款1.9万元约定次日结算给陈沿飞,当晚,陈沿飞在没有向工人支付任何工资款的情况下携款逃离无锡,后逃匿至安徽老家,并更换了手机号码。
2014年1月21日,无锡市锡山区劳动监察大队向被告人陈沿飞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张贴于九州公司大门,同时将指令书以挂号信的形式邮寄至陈沿飞户籍所在地,均未有回复,陈沿飞仍未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2月17日,公安机关在安徽省太和县一酒店内将被告人陈沿飞抓获。归案后,陈沿飞如实供述了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2014年4月,被告人陈沿飞的家属代其支付了全部涉案工人劳动报酬。
【裁判理由】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沿飞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陈沿飞在侦查阶段虽不是主动投案,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破后,被告人陈沿飞的家属已代为支付全部工人劳动报酬,可对陈沿飞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4年9月10日判处被告人陈沿飞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