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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被盗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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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5-03-25
【编辑日期】 2015-03-25
【来源】 江苏省法院网
【摘要】

【案情】

  2008年10月,赵某在某银行句容支行营业部办理一张借记卡并存入22万元。办卡后,赵曾向一陌生人透露过银行卡信息,并曾按其电话指示在ATM机上进行过操作。次年2月,一自称为“赵某”的人(公安机关尚未查明其身份),在该银行句容支行某分理处办理了消磁换卡业务。当日卡内10万元在句容支行柜面被取走,同日,在玄武支行柜面又被支取8万元。此后,卡内存款39800元被人分22次在自动柜员机上取走。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句容支行和玄武支行赔偿其损失,法院最终判某银行句容支行、玄武支行分别赔偿赵某存款本金损失13万余元、1.6万余元,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中,储户存在不当泄露银行卡信息的行为。犯罪分子利用储户泄露的信息伪造了银行卡和身份证,并藉此到银行换取了一张新卡。对于因此产生的储户的损失,既有储户自身的责任,也有换卡银行和办理柜面取款的银行的责任。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界定了各方的责任。本案警示储户要严格保管银行卡信息,银行也要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确保银行卡业务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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